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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兴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2758号
原告兴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莉曾
见习书记员 赵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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