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宁消防有限公司

**与苏州天宁消防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3857号
反诉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暂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苏州天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工业园(弇山西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46147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太仓市水利局城厢水利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亭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熠,该站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天宁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太仓市水利局城厢水利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2018年9月10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18年12月17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忠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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