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55号
原告:***。
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