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3663号
原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