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卸圭、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与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章卸圭。
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卸圭诉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卸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