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3民初425号
原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乡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110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马丝绸炼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航渡后路33号。
诉讼代表人:路少红,上海金马丝绸炼整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马丝绸炼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