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9745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军。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汝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