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秦川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民,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冠廷,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怀升,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备战,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荣,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波,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上诉人马晓民因与被上诉人谢怀升、张贵荣、张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晓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晏海
审判员李豪玲
审判员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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