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川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3183号   原告:谢xx,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陕西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夏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员  范 寅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