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3183号
原告:谢xx,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陕西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夏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员 范 寅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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