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执他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A幢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TQ585C。
法定代表人:袁广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2号五冶101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58764696Q。
法定代表人:龙伟,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3997XB。
法定代表人:符智杰,任董事长。
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向本院发出告知函,因(2020)陕03执16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2019)陕03执9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申报了债权且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破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予以确认,函请本院解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5辆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执行事项:解除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陕×、陕×、陕×、陕×、陕×共计五辆的查封措施。
执行中查明,本院(2020)陕03执16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983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0)陕03执16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陕×、陕×、陕×、陕×、陕×共计五辆(查封期限:2020.8.31至2022.8.30)。因对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作出(2020)陕03执16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议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据(2019)陕03执9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陕×、陕×、陕×、陕×、陕×共计五辆机动车,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并作出(2020)陕0302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8日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02破1号决定书:指定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现该案破产管理人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向本院发出告知函,申请解除上述两案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5辆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渭滨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破产资产管理人申报了其债权,并经破产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故应对本院(2020)陕03执161号、(2019)陕03执96号执行案件中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解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两案对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陕×、陕×、陕×、陕×、陕×共计五辆机动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赵荣辉
审判员 卫广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助理刘晓辉
书记员 仝宝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