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县澧江卫生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977415。
法定代表人:雷国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春,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秋,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元江县澧江卫生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文化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北角(书香铭院二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8432084906E。
法定代表人:许红林。
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元江县澧江卫生院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账号2425××××1026的存款,限额为944496.99元。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一份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元江县澧江卫生院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账号2425××××1026的存款944496.9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元江县澧江卫生院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账号2425××××1026的存款944496.99元,期限为一年即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