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88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977415。
法定代理人:罗兆诚。
被申请人:雷国高,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申请人:昆明华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双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69899111。
法定代表人:卢忆。
被申请人:卢仁贵,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熊树金,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第三人:黄显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国高、昆明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卢仁贵、熊树金、第三人黄显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云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昆明工行东寺街支行,账号为:25×××29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03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昆明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账号为:06×××12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