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缘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翰缘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财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翰缘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2号1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53DT926。
法定代表人:王凌章。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2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翰缘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乐支行,账号:5105××××184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翰缘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富乐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105××××1847)内资金2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