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881号 原告**有,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鞍山市立山区深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市。 被告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有申请追加被告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退回,因无法联系被告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通知原告对被告四川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原告**有收到公告后至今未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有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有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