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

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8519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经济服务中心院内1-10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君临大厦-2534,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中传北广文化传媒基地D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保全费530元,共计由1067.5元,由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