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8519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经济服务中心院内1-10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君临大厦-2534,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中传北广文化传媒基地D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棕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保全费530元,共计由1067.5元,由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