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

***、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420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26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2901426M。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镇**经济服务中心院内1-10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07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092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