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857号
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西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凤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并在293136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外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99510804682021000057)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93136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 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肖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