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857号之二
原告: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希望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凤村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8元(已减半)、保全费1986元,由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璐
书 记 员 常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