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8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希望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凤村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川0118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93136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上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 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