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西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梁,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H××**、川K5××**车辆,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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