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18执2252号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你公司与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3987元。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执行结案,执行情况如下:
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华的房屋和车辆,但该房屋和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7.16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