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执2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西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3987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车辆,但该房屋和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7.16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沙声山
审 判 员 李 建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