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12民初124号
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果(员工),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镇长。
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川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蒲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