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50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600727421279D,住所地海安县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碧青园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779872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盐土大地内1号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碧青园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3元,减半收取7661.5元,由原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锋
人民陪审员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吴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