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989号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政府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1-1)。
法定代表人:马德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742127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