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4日生,住海安市。
被申请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毛中海
审判员 王永进
审判员 王长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