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90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7421279D,住所地海安市南城街道(原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泽。

原告***诉被告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对恒泽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51号仲裁裁决书。恒泽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苏0621民初1761号。***亦不服,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苏0621民初1906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2020)苏0621民初1761号案件所涉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21民初17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