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14民初2152号
原告: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二段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0楼2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与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航泰公司支付质保金127131元及利息(以127131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诚德公司承揽了航泰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路××排烟系统的安装,并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包干价为2542623.55元。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23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限为两年,现质保期限已届满,航泰公司却未按约向诚德公司支付质保金127131元。
航泰公司辩称,质保金金额无异议,但是在质保期限内产生了40997元扣款,应当在质保金里予以扣除。2022年11月23日为质保期限届满日,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在质保期限届满后一个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航泰公司与诚德公司达成了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龙湖大天路天鉅”项目一期通风、防排烟及油烟系统工程承包给诚德公司的口头协议后,诚德公司即按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诚德公司与航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补签了一份《龙湖大天路(天鉅)项目一期通风、防排烟及油烟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诚德公司承包上述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产品供货及系统的制作安装。该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为含税价2542623.55元。合同第六条中关于质保金支付约定“质保金支付: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待本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责任款后不计息一次付清。”合同第十条质量保证与保修约定“质保期两年。质保期起始时间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乙方对安装质量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满后以市场价格提供维修服务。”诚德公司按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其负责的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
另查明,因航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诚德公司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航泰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2)川0114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业已生效,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载明:质保金为127131.18元,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1月22日。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龙湖大天路(天鉅)项目一期通风、防排烟及油烟系统工程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诚德公司所主张的质保金127131元,生效法律文书即(2022)川0114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确认,且已明确认定质保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1月22日,航泰公司抗辩应在诚德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扣除因质量问题修复产生的费用40997元,但航泰公司对于其抗辩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诚德公司要求航泰公司支付质保金1271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诚德公司要求航泰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航泰公司认为利息的起算时间应是在质保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支付的约定: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待本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责任款后不计息一次付清。故航泰公司关于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12月23日。
综上所述,诚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127131元及利息(以127131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