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6民初1739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东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博电力公司)与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初阳电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豫0506民初17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晨初阳电气公司不服,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晨初阳电气公司复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16)豫0506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首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谓被损坏的变压器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不能以善意取得占有该财产,再者,被申请人尚欠200000元的货款没有给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完全可以用此货款来担保其请求,完全没必要查封、冻结申请人的财产。最后,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16)豫0506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院受理悦博电力公司诉晨初阳电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悦博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晨初阳电气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合法有据;2、对于晨初阳电气公司主张悦博电力公司欠其200000元货款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晨初阳电气公司如果认为财产保全影响其公司经营,可以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综上,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合法有据,晨初阳电气公司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