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东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雄县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