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6民初1739号
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东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其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民主路101号书香园1号楼1单元18层07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9.5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马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民主路101号书香园1号楼1单元18层07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