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6民初1739号之一
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东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坏变压器损失1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3月,原告与河北恒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购买变压器18台并支付全部货款。2016年8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其工人将原告在锦江城市花园安装好的8台变压器和烟厂路仓库的5台变压器毁坏。原告报警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9月20日前更换新变压器,但未履行承诺。导致原告不能按时交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物价部门评估,原告损失19万元。
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与河北恒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河北恒光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为锦江城市××和烟厂路仓库,分属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龙安区,上述两个区域内的民事案件均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