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博电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保录申请再审称,悦博电力公司租下我的门面房后,就与***合伙开了饭店,法人代表是***,由于生意不好,***将饭店(包括租赁费)转让给了杨泽勇,并拿到转让费22.5万元后,***又领着杨泽勇的爱人***找到我,要求我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拿到钱后不知去向,我曾向龙安区起诉要求***返还不得当利22.5万元。我提供的***注册的饭店营业执照和我起诉***的两份证据,可以证明饭店就是悦博电力公司和***合伙开的,***将饭店转让的行为代表悦博电力公司,其与***签订转让协议在前,应视为放弃了租赁权,我与***、***签订租赁合同在后,不构成合同违约。悦博电力公司与***合伙经营饭店和***转让饭店之事,是本案事实和关键,悦博电力公司给***拿转让费17万元、装修费5万元、房费6万元总计28万元,一、二审法院未予认真审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悦博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审本案,并由悦博电力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悦博电力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悦博电力公司房租,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未经承租人悦博电力公司同意又将房屋租与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返还悦博电力公司剩余房租,合法有据。***主张案外人***代表悦博电力公司,经***同意其将房屋又租于他人是悦博公司的意愿,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