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博电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保录申请再审称,悦博电力公司租下我的门面房后,就与***合伙开了饭店,法人代表是***,由于生意不好,***将饭店(包括租赁费)转让给了杨泽勇,并拿到转让费22.5万元后,***又领着杨泽勇的爱人***找到我,要求我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拿到钱后不知去向,我曾向龙安区起诉要求***返还不得当利22.5万元。我提供的***注册的饭店营业执照和我起诉***的两份证据,可以证明饭店就是悦博电力公司和***合伙开的,***将饭店转让的行为代表悦博电力公司,其与***签订转让协议在前,应视为放弃了租赁权,我与***、***签订租赁合同在后,不构成合同违约。悦博电力公司与***合伙经营饭店和***转让饭店之事,是本案事实和关键,悦博电力公司给***拿转让费17万元、装修费5万元、房费6万元总计28万元,一、二审法院未予认真审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悦博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审本案,并由悦博电力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悦博电力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悦博电力公司房租,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未经承租人悦博电力公司同意又将房屋租与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返还悦博电力公司剩余房租,合法有据。***主张案外人***代表悦博电力公司,经***同意其将房屋又租于他人是悦博公司的意愿,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