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尚君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法定代表人:陶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权辉,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品宝,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梅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波,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李维敏,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品宝、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维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郑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