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益丰,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明堂村。
法定代表人:金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2020年8月12日,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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