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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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异48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邵吉永,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路**span>
负责人楼红燕。
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an>
法定代表人孙席。
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村an>
法定代表人邵梦权。
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an>
法定代表人金雅青。
被执行人孙席,身份证号码XXX,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孙颖,身份证号码XXX,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邵梦权,身份证号码XXX,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沈东明,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孙席、孙颖、邵梦权、沈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浙0109执12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申请人浙商公司最终竞价成交,并与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对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共计本金19549900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浙商公司。2018年6月26日,农商银行与浙商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现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确认上述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与浙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浙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6)浙0109执12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16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为(2016)浙0109执12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