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梅花。
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廉俊。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4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周利一
审判员 戴 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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