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3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坡,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路亮,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各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确权纠纷。我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为了请求被申请人返还房款,而非请求对案涉房屋予以确权。一审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为由回避我的诉请,违反了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二)原审无视案涉房屋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罚没的事实,沿用部分小产权房流转纠纷中须对小产权房予以确权的裁判思路明显错误。即使买卖标的房屋是合法商品房产,因标的房屋已灭失,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我返还房款的请求;(三)如果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标的房屋已灭失,我同样可以请求被申请人返还房款。案涉合同到底无效还是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裁判,以便我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倘若如原审裁定所认定的“不宜进行实体审理”,我的权利永远得不到救济;(四)如果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但原审裁定未予裁定退还。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通常新说的小产权房。一、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二二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