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2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路亮,书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各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法律关系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房屋的权属确认问题。***与宏福建工、郑各庄村委会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审查合同之债的效力及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依法作出处理。(二)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同性质房屋处理结果不同。(2020)京01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按照合同无效处理,本案则裁定驳回起诉,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损坏了***的权益。(三)二审法院仅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确定为由,僵化在不宜就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作出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裁定将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完全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容易造成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的无序与混乱,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安定。综上,***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确权的请求,现阶段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提交的相关案例,与本案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不宜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