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3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白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博奥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郑各庄。
法定代表人:姚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汇源,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绅,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焱,男,196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汇源,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绅,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有。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奥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徐焱、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