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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6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天之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视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