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0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梓明,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营,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毛梓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各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6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梓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确权纠纷,毛梓明主张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非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确权。一审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为由驳回毛梓明的起诉,违反了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毛梓明并未实际占有房屋,如法院不宜进行实体审理,那毛梓明的权利永远得不到救济。一审无视涉案房屋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罚没的事实,沿用部分小产权房流转纠纷中须对小产权房予以确权的裁判思路错误。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在另案中均认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明显不当。
毛梓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宏福苑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 2.判决宏福公司、郑各庄村委会退还毛梓明购房款1809896元、损失2265866元、退还地下室购房款61040元和天然气入网费等杂费9604元; 3.判决宏福公司、郑各庄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建设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且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小产权房屋。毛梓明已交纳全部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因小产权房在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的瑕疵,影响了小产权房的权利基础及其流转。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涉案房屋现状,对毛梓明的诉讼主张不宜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对毛梓明的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毛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本案,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确权的请求,现阶段均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毛梓明上诉提及的生效案例,与本案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不宜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综上,毛梓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毛梓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毛梓明前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