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42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安,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闫志森。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60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05669.7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