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执13号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2]第05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2]第05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09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律师费62,700.00元由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现场扣划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0元、462,500.00元,共计1,462,500.00元。本院将执行款1,445,500.00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7,000.00元。又于2023年3月20日网络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65,096.00元,本院将执行款2636333.51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28762.49元。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2]第05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2]第055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人民币45,763.00元由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中益盛天燃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