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19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靖边县,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