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19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靖边县,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