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02执373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受益类保险、股金分红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8月17日采取纳入失信人员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