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三河天久实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4号10号楼。
被执行人:三河天久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李旗庄镇工业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4日本院以(2016)冀执26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林杰
审判员商建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