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朕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九洲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朕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