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朕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朕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朕吉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朕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1日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朕吉建设公司邮寄送达催缴上诉案件费通知书。朕吉建设公司在2018年2月6日签收上述通知书,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2018年5月3日,本院依法向朕吉建设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朕吉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朕吉建设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经本院传票传唤,朕吉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朕吉建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