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茂源电气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1民初23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16日生,住东台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生,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茂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关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北路9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3#2#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宝,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茂源电气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